"募投管退"在私募行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术语,而是行业对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的通俗概括。20268月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退'各环节"

 

一、募:综合研判会商前置 + 合格投资者底线

🔹 《私募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募集合规底线)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 国办发〔20251号(政府引导基金""的专项规定)

"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展恒解读:对""环节的监管,已经从"登记备案"上溯到"省级会商+财政预算"双闸门。GP想要拿到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必须同时通过**省级会商(准入)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出资)**两道关。

 

🔹 国办函〔202654号第二条(私募"准入闸门"

"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严禁下放。"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就是"会商制度"的法条原文——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从"先照后证"改写为"先会商→后工商→再备案"

 

二、投:投资范围负面清单 + 政府引导基金"耐心资本"定位

🔹 《私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投资运作底线)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这两条是"名股实贷""多层嵌套"的直接法条依据——54号文后续禁止的"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源头就在这里 。

 

🔹国办发〔20251号(政府引导基金""的专项规定)

"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类投资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

 

"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国办函〔202654号第八条(国资基金""的约束)

"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

 

展恒解读:对""环节的监管形成"双层约束"——私募条例管"不准投什么"(负面清单),国办1号文管"应该投什么"(产业导向+耐心资本)。GP设计方案时,既要避开"名股实贷、多层嵌套"的红线,又要主动对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政策导向。


"募投管退"四环节政策条文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