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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恒视角 私募研报 私募学院

私募基金经典80问(下)

2017-11-22

41、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2、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月度披露:只有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月度披露。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季度披露: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年度披露: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进行年度披露。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重大事项披露:重大事项发生后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要进行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收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4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44、信息披露材料的保存年限?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45、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期限?不备案的后果?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2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2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5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登记未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25日起,登记未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8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46、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后果?

20162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公示,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7、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后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公示,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48、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后果?

20162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公示,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49、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募集主体?

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50、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5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是否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5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一)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二)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54、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直接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55、何谓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56、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主体?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57、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58、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59、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履行方式?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60、投资者评估结果有效期?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61、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内容应包含哪些信息?

风险评估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含如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62、采用互联网方式推介私募基金,如何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63、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64、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应用?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65、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66、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67、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8、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9、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70、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71、募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哪些文件材料?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72、合格投资者的确认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73、投资冷静期是指什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74、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75、回访确认的流程?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76、回访确认的内容?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77、回访确认成功前(含投资冷静期),投资者的权利?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7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79GP的出资比例

LP愿意看到GP们拿出有意义的出资比例,为的是寻求LPG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资比例范围通常是1%,这通常取决于GP的财务状况和LP的意愿。GP也可选择采用非现金方式出资,主要方式包括:放弃部分管理费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销GP的出资额。

80、收益分成

GP通常可以获得基金回报的一部分。通过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给GP报酬,看起来有助于确保GP的目标与LP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争取基金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计算的基础是基金的回报,GP要先偿还LP全部的出资额,以及约定的回报率(如果有的话,通常是每年6%~10%)。之后,才能参与剩余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连续管理了几支基金的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来,为了奖励GP,使其利益与LP更趋一致,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25%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对超过约定回报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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