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内容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6〕9号),正式废止2022年版管理办法,构建起适配青海“产业四地”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
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紧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立足青海资源禀赋,实现了“规范与松绑并行、引导与赋能并重”的政策导向,核心亮点集中在三大维度。
一是分级分类管理更精准,厘清权责边界。政策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按层级分为省级、市州级、县级,按方向分为产业投资类、创业投资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确需设立的需提级审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存续期,契合“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而产业投资类基金则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强化延链补链强链作用。同时,明确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及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形成“监管不干预、履职不缺位”的管理格局。
二是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完善,激发市场活力。政策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支持通过“飞地”经济、对口援青等模式发展特色产业。在运作模式上,允许采取母子基金、直投项目及组合模式,母基金对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上限达70%,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设上限,同时引入超额收益分配机制,将收益与政策目标、绩效评价挂钩,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此外,明确管理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实行差异化计提,倒逼管理人提升专业能力。
三是风险防控与退出机制更健全,保障基金良性循环。政策明确禁止政府出资承诺保本保收益,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无过错但未达预期的投资实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避免“唯盈利论”。在退出管理上,明确基金管理人是退出第一责任人,细化正常退出、提前退出及延期退出的条件,尤其明确五种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的提前退出情形,破解“退出难”痛点。存量基金优化调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一刀切”,通过整合重组、清算等方式提升投资效能。
与2022年版办法相比,此次政策调整凸显三大核心变化,贴合行业发展趋势。其一,设立门槛更严格,禁止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在公益性、充分竞争及产能过剩领域布局,确保资金投向重点领域;其二,运作更灵活,放宽出资比例、简化审批流程,鼓励市场化遴选管理人,赋予管理人更多投决自主权;其三,监管更科学,构建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强化资金使用监督,防范资金闲置与利益输送。
从实践意义来看,该政策的出台既是青海落实国家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适配本地“产业四地”建设的重要支撑。当前,青海正全力推进盐湖、清洁能源、零碳产业等特色领域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作为资本纽带,通过规范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既能引导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又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截至目前,青海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已实缴15亿元,此次政策升级将进一步放大基金杠杆效应,推动产业与资本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