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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子基金遴选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广州产业发展基金2026年第一批次子基金合作机构的公告

2026-04-03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 次浏览 更新:2026-05-14 15:54

正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我局对原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进行整合,于2026年3月3日正式组建广州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发基金)。根据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产发基金2026年第一批次子基金合作机构征集工作,因产发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本次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穗工信规字〔2021〕3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在产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本次遴选入库的合作机构与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签署的全部协议应当按照产发基金管理办法新要求进行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   一、发展基金合作模式   (一)发展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宜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发展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   (二)发展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其中受托制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   (三)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出资后才实施缴付,可分期缴纳。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以及其他在本产业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或为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需经律师事务所认定),并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其他资本。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   3. 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三、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围绕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战略性产业集群,具体产业领域包括:   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绿色石化和新材料、软件与互联网、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能源与新型储能、生物制造、时尚消费品、轨道交通、船舶与海洋工程、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等领域。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   (三)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5倍,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   1. 被投企业的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内的;   2. 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子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子公司、主要产品研发子公司设立或迁入广州市内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其中新设立或迁入的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与被投企业获得投资金额较低者计算返投金额,被投企业迁入广州的按投资额的2倍计算返投金额;   3. 子基金存续期内,被投资企业被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收购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   (四)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子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和基本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发展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发展基金份额的权利。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1.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已获得累计分红高于或等于基准收益(基准收益指发展基金所持有实缴份额期间按同期储蓄式国债收益率计算的收益),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低于基准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基准收益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发展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与其他资本同股同权,并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四)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子基金组建方案获得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请按照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及电子版,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陈雪薇,联系电话:83511761;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26层融资促进处。   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联系人:   林高峰,联系电话:13609041228   黄仁玉,联系电话:19865488189   唐梽峰,联系电话:13450168783   (三)受理时间: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   七、其他   根据相关程序,在产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本次遴选入库的合作机构与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签署的全部协议应当按照产发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子基金存续期、出资方式、返投比例等新要求进行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申报机构向我局递交申请材料时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完全同意该项要求,否则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此条解释权归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gxj.gz.gov.cn/yw/tzgg/content/mpost_10756312.html